防爆電氣產品修理單位,可以是制造商、用戶或第三方修理公司,應了解國家法律法規(guī)對防爆電氣產品修理或檢修工作的相關具體要求。
1.質量管理基礎和組織機構
一修理單位應具有工商登記執(zhí)照;
一修理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性驗人員:
—修理單位應運用符合國家標準規(guī)定的質量管理體系。
2.工藝紀律和管理
修理單位應制定相應的修理工藝方法和規(guī)定,形成文件并貫徹執(zhí)行。
3.檢查和試驗的規(guī)定
—修即單位應制定相應的檢查和試驗規(guī)定,形成文件并貫徹執(zhí)行;
—產品修理前的檢查和修理后的檢查試驗應有記錄井建檔保存。
4、技術工作和技術文件
—修理單位應有專職或兼職的技術人員,負責修理的技術工作;
—修理單位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標準和規(guī)范,例如防爆基礎標準、防爆產品標準、工藝文件和試驗規(guī)范等。
5、設備、工裝和檢驗器具
—修理單位應具有與修理工作相適應的加工設備、工具和工裝;
—修理單位應具有與修理工作相適應的檢驗設備、儀器和器具;
—修理單位應具有與修理工作相適應的工作場地。
6、人員資質和培訓
(1)修理單位應具有熟悉修理技術和有關防爆標準和規(guī)定的技術人員;
(2)修理單位應具有掌握修理技術的工人;
(3)從事修理的人員要定期進行培訓,培訓的內容應包括:
—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原理和防爆標志識別;
—各種防爆電氣設備的特征及性能;
—防爆電氣設備的標準和使用說明書;
—了解防爆電氣設備上允許更換的零部件;
—修理技術和檢驗技術。
(4)資質:直接參與設備修理和/或檢修的人員應為有資質的人員或在有資質人員的監(jiān)督下的人員。培訓和資質評定時間間隔一船不超過3年。(詳見GB3836.13的附錄B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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